学生工作制度
建筑学院学生服务消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点击量:256 日期:2021/09/08 作者: 编辑:刘野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强化管理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服务消过是指对于能够主动积极认错改错且自愿申请参加一定期限服务工作的违纪学生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措施。

第三条 学生初次违反校规校纪且主观恶性不大,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的,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可以申请服务消过。

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寻衅滋事与打架斗殴、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主观恶性较大的违纪行为的,不能申请服务消过。

第四条 在学生纪律处分实施过程中,违纪学生可以在陈述和申辩后提出服务消过申请。辅导员对是否同意学生服务消过申请提出建议后,在《建筑与设计学院学生服务消过反馈表》(附件一)签字同意。

第五条 服务消过的具体规定:

(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学生须参加服务工作10小时;应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参加学校志愿服务的同时,还须参加学院服务工作10小时。上述服务应分日实施,每日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原则上须于批准服务消过申请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服务工作内容原则上按照与学生所违反校规校纪情形相关联的原则设定,包括参加宿舍安全宣传、协助园区和辅导员进行宿舍安全检查、八号教学楼安全巡查、八号教学楼环境清洁及其它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服务工作。

(三)服务工作的执行监督,由建筑学院学生园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或服务工作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 服务工作小时数满后,学生应提交《建筑学院学生服务消过反馈表》(附件一)以及服务消过心得体会,并将处分决定文书一并提交至园区工作负责人。其中,《西南交通大学学生服务消过反馈表》需由执行监督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签署意见,服务消过体会需由学院辅导员签字并签署意见。学院研究决定服务消过是否通过后告知本人。

第八条 学生在服务消过期间有工作敷衍、态度不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发现,服务消过终止。

第九条 违纪学生通过服务消过后,如在当学年再次违纪,则不能参加违纪学年评奖评优,若再次违纪行为发生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的同时不能参加上一学年的评奖评优。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建筑学院授权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